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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将被害人定位为控方共同诉讼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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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将被害人定位为控方共同诉讼人将被害人定位为控方共同诉讼人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虽然将被害人定位为当事人,但却没有赋予其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导致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力。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一个方案便是———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近代人权斗争的视角更多的集中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对被害人的利益则很少提及。正是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各国纷纷转变刑事司法政策,从以被告人为中心转化为寻求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我国1996年刑诉法修改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1996年刑诉法确定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扩大了被害人的自诉权。但是在公诉案件中,作为控方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些实质性权利,如起诉权、撤诉权、***权、上诉权,法律却没有相应地授予被害人。这使得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缺乏保障,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问题一:关于起诉权。公诉案件,承担主要控诉职能的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而被害人则处于辅助地位,也就是说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享有。虽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被害人意见是法定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采纳被害人的意见由检察机关决定。但是由于被害人地位的特殊性,他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他必然要在审判过程中表达其意志,对审判施加影响。尤其在起诉罪名和犯罪性质上,如果与检察机关有不同的认识,他必然会向法庭阐述其想法,而法律也允许被害人在法庭上有发言机会。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这样,被害人完全可能在审判过程中提出一个不同于检察机关起诉书所1认定的犯罪,并提出相应证据。法官将如何面对这个不属于法定起诉,而事实上产生了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判决对此不予理睬,则明显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认定了被害人的意见,在起诉权专属于检察院的现行刑诉法下,又似乎违反了无起诉即无审判的原则。问题二:关于上诉权。刑诉法没有赋予被害人对公诉案件的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只能是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由此可知,被害人的抗诉请求不必然能够引起检察机关的抗诉。再细析之,如果说对于那些被害人与检察机关对一审起诉罪名、性质认识基本一致的案件而言,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只是可能无效的话,那么对于那些被害人与检察机关在一审中就对该案存有不同认识,而法院又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起诉的案件,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就几乎可说是必然无效的了。在这里,刑诉法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又出现了空缺。尽管被害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作为宪法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并没有体现刑诉法对被害人的保护。另外,由于申诉只是作为司法机关发起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以及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原因,申诉这种法律救济手段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尽人意。实践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因为上诉无门、申诉无效而走极端的案例也不是没有。另外,关于诉讼代理人依法享有阅卷权和***权,而其“权源”被害人则没有,于诉讼理论不合。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是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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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