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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论辩.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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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庭前审查程序是审前准备的关键阶段,事关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只有科学设计才能有效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庭前形成预断、庭审走“过场”。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规定及其特点、考察了国外庭前审查程序的内容是科学构建庭前审查程序的基础。做到排除庭审法官预断、切实保障辩方了解控方证据,实现控辩平衡、突现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是完善庭前审查程序的“底限正义”要求。关键词庭前审查程序预断证据展示争点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6-02一、庭前审查程序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其特点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目的是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起诉案卷全部移送的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防止审判法官先入为主,庭前形成预断,庭审走“过场”的弊端。综合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单位做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移送材料和审查内容简易除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公诉案件移送全部案卷之外,其余公诉案件只移送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主要证据”的范围存在分歧。庭前审查法官也只进行这些内容审查,不询问证人和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和保全等工作。(二)决定是否开启审判程序为目的的程序审查就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和相关证据目录审查后,符合开庭审理条件,决定予以审判。否则,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这种表面的的书面审查无法使法官从中得出案件实体结论,且新法明确规定,法院不享有退侦权和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权利,也不能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等搜集证据的工作(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审查后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重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审判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根据第109条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等搜集证据的工作)。庭前形成预断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得以消除,但不具有分流案件,抑制公诉,为案件审理做充分准备的功能。使审判程序具有易发性特点并造成庭审时间延长,诉讼效率低下。原因在于证据调查和争点整理都要在庭审中进行。(三)庭前审查程序并未完全排除法官预断二、庭前审查程序的比较考察在英国,对于按照公诉书起诉的“可诉罪”案件(两可罪和只能依照正式审判程序审理的犯罪),有移送审判程序,即先由治安法院预审,以确定案件是否有必要移送刑事法院审判。法官在该程序中可以作出撤销案件或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决定。在刑事法院,庭前审查与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程序。该程序设立于1995年,适用于除严重诈骗案件之外的其他所有案件。这种程序的目的是促进控辩双方做好准备工作,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判前安排并了解必要的情况。主持这一程序的法官可以不是主持法庭审判的法官。按照该程序,控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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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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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