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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方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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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方法应用的探讨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特别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制定和实施,对我国林业改革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对森林资源资产需求的多样化,经济行为的多样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广度和深度的拓展,以及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发展,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不仅仅在生态、景观、经济林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论述和规定,更重要的是,整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方法的选用是以森林资源资产形态为基础的,忽略了评估当事人经济行为、市场条件、评估目的对价值类型选用的制约,从而影响评估方法的正确使用。因此现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在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实践中已在理论上、逻辑上和具体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现提出如下,供大家探讨:一、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中评估方法的选用确定缺乏评估理论依据。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应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要求,价值类型的选择应该受到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制约,评估方法只是估计和判断特定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因此,价值类型的选择应取决于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而不是仅取决于资产的形态和分类,并且评估项目运作程序应是先有评估目的,再有价值类型,最后再选择评估方法。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在选用评估方法的时候更多的考虑了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形态和林业分类,通过林分首先决定评估方法,即“成过熟林要采用市价法、中龄林采用未来收益法、幼龄林选用重置成本法”的规定。导致同一评估经济行为下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还未确定,评估方法却已被硬性确定了下来,从而可能导致一个经济行为出现多种价值类型,同时固化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带来严重影响。例如一片幼龄林,按规范的要求,应该用重置成本法,而不考虑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对评估价值类型的影响。如果一个林业企业用该幼龄林向银行进行借贷,在这种评估目的下,不考虑其他经济约定,评估应首选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次之,以利于银行的资金安全。因为银行一旦按期收不回贷款,用市价法评估的结果很容易的将抵押的林木林地资产在短时间内变现,而不用长期持有森林资源资产,成为被动经营者;但如果是同一企业用同样的资产进行权益融资时,就应首选收益现值法来评估其资产的价值,作为引入投资的价值依据。如上所述,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采用不同价值类型,选用相应的评估方法对同一资产评估出的结果存在着很大差异。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对存量资产的评估还是对流量资产的评估,在原有技术规范根本没有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特别是林木资源资产,由于其固有的生物特性,林业上按林龄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等,我国林业相关法规对以上不同林龄林种的经营规定是不同的,通常只有成、过熟林可以采伐,但也必须由经营方申请取得采伐指标,而其他林组林木要经营到主伐期,即达到成熟林后方可按以上规定采伐。另外很多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使用等方面也有很多限制,如采伐规程中对采伐的限制等等,因此很多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受限资产,不能简单的以其资源量来直接评定估算其市场价值。因此我们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特别是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中,是对存量资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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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