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1】概念: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工商标记等知识财产而依法产生的排他性权利。【2】来源:基于智力活动、基于经营活动【3】特征:可复制性、创造性、无形性财产价值的潜在性、知识性(可传授性)【4】权利属性物权性-直接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支配权,但程度相对较弱。-是对世权-多数知识产权具有公示性(2)债权性-在很多时候,只有当依法认定被侵权时,该知识产权的实际意义才被凸现出来而表现为——对特定人的赔偿请求权。(3)私权性【5】权利特征地域性: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没有域外效力时间性: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期限内受保护,超出期限知识财产即进入公有领域(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排他性:体现在权利人对知识财产的独占,一项知识财产之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6】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专利纠纷需要特定的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即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和最高院指定的中院。(3)时效-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保护期内的,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能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向前推算2年计算。著作权概念: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一)客体——作品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要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的、思想的【表达】(皆修饰表达)表达:创造者“创作”和“思想”的外在表现、表述或表达。(1)保护:-如果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着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混合原则)-在文学作品里,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写某些场景,那么即使这些场景是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场景原则)*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范围——艺术成分实用艺术品:既具有实用功能,又具有艺术美感的物品。只有当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法才对该艺术成分加以保护。(2)侵权判断:“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3)法律保护的作品类型(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包括时事新闻、电话号码簿等。3、公有领域的作品。包括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4、思想。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使用功能。(二)著作权的内容1、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实现方式多样)【公之于众: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2】署名权: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或名称的权利。【行使方式:署真名、别名、笔名、不署名】【不因作者死亡而消灭(永久性)、不可转让、不可继承】【3】修改权:作者修改其作品并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对应义务:不得干涉作者修改作品,旨在保护作者的修改自由。】【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对应义务:不得擅自修改作者的作品,旨在保护作品原貌。】2、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临时复制p79】【2】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狭义:转移载体所有权】【出版权:发行权与复制权的合称。】【发行权穷竭:如果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首次发行已经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对该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则行使完毕,第三人进一步处分,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3】出租权:有偿地向公众出租原作品或复制件的权利。【中国: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主要标的除外)的权利。】【音像制作者享有的出租权是一种邻接权。】【4】展览权(公开展览权\展示权):将原作品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中国:仅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5】表演权:公开的表演作品(现场表演、活表演)或借助器械、设备公开再现作品(机械表演)的权利。【表演: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6】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以有线(电缆等)或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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