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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重新发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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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重新发布)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重新发布)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11月22日沪公发[]404号文发布,根据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4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各区、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专用车牌照(包括号牌和行车执照,含临时牌照)的核发、换发以及车辆检验工作。第三条残疾人专用车是专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工具,非下肢残疾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残疾人专用车包括:(一)发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二)电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三)手摇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第五条残疾人专用车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下:(一)残疾人专用车为单坐后三轮式,车辆外形尺寸不得大于mm×800mm×1200mm(长、宽、高);(二)发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的发动机工作容积不得超过五十立方厘米,电动机驱动残疾专用车的电机额定功率不得超过二百瓦;(三)发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得超过35公里,实测最大时速超过30公里的车辆应当加装限速装置;(四)残疾人专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灯光装置、喇叭等主要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五)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机动轮椅车gb12995-91的国家标准》及《上海市实施gb12995-1991机动轮椅国家标准的暂行补充规定》的要求。第六条对已经列入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公布的“可在沪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照的产品目录”的新型手摇和电瓶残疾人专用车以及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研制小组进行公开招标通过的“准予上牌的产品型号”的残疾人专用车,准予申领牌照。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准许在本市申领非机动车牌照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备案。对未获市场准入的非机动车产品,不予颁发牌照。第七条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肢残疾人,需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准的《残疾人证》或者所属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书以及《残疾人专用车申领牌照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肢残疾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需持原所在部队核发的《残疾人证》或者所属区、县残联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书以及《登记表》;(三)外省市临时来沪就医的下肢残疾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或者下肢残疾证明、在沪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复查证明以及《登记表》,申领残疾人专用车临时牌照,临时牌照的有效期为6个月;(四)14周岁以上的下肢残疾人可以申领手摇式残疾人专用车牌照,18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下肢残疾人可以申领发动机驱动或者电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牌照;(五)一人不得同时申领两辆以上残疾人专用车牌照;(六)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外省市临时来沪就医的下肢残疾人另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员暂住证;2、购车发票、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遗失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的,应当由制造厂、商店补开发票或者出具有效证明;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张;4、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手摇驱动式残疾人专用车除外);5、申请换发牌照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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