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虚开”摘要: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但是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构成本条所涉之罪名是否要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此也一直存有争议,文章试从正反两种观点论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涉之“虚开”罪名的主观故意内容的应有之意。本文来源于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偷逃税款;犯罪构成;主观故意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7-137-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法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但是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构成本条所涉之罪名是否要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此也一直存有争议。案情综述:2014年被告人严某某从江苏正大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江苏句容某处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建设需要,严某某从多名个人建筑材料供应商处购买了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材料,供货时各材料供应商均没有能够提供材料发票,2015年年底被告人严某某从发包方江苏正大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时被告知,根据江苏正大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要求:必须提供相应数额的材料费发票,用于冲抵建筑成本才能结算工程款,如果没有一定数额的材料费发票,会给建筑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所得税虚高。于是,被告人严某某通过被告人许某某以支付票面金额3%的开票费方式帮其虚开材料发票,后被告人许某某通过黄某某注册成立的南京鼎亦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泉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材料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张,票面税率即为3%,,被告人严某某在明知其与该两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提供给江苏正大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了工程款。后黄某某成立的南京鼎亦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泉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查,遂案发,严某某归案。本案中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有两种不同关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主观上并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并且已经按照票面金额支付了开票费用,也就是相应数额的税款,因此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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