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际私法复****资料第一编总论: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目的,并由冲突规范、程序规范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包括: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3、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具有二元性质: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的一面。四、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又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2)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3)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五、国际私法的体系:(我国)总则;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附则。六、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一)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它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是人们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二)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它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学者们的学说、理论、主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七、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二)国际私法渊源的种类:1、国内立法(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2、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效力不同。3、国际条约:统一冲突法;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方面的条约。4、国际惯例:强制性的国际惯例;任意性的国际惯例。5、一般法律原则。八、国际私法理论:(1)法则区别说: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2)法律关系本座说:将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几大类,认为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权法律关系应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债应以履行地为本座;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所在地为本座。(3)最密切联系学说: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突破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根据法律的具体情况,或按照法律提供的原则判断那个与法律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九、国际私法的主体的概念: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某些国际组织。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十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2)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4)不歧视待遇: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十二、自然人的国籍的概念: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十三、自然人国籍的冲突的种类:(1)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十四、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一、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优先。(二)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1)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 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3) 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二、我国规定:★重视我国规定★(一)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2623466021
  • 文件大小69 KB
  • 时间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