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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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分析The Analysis on Job-Related Crimes of Village Cadres作者姓名:冉秀婵指导教师:梅传强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1内容摘要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这一犯罪现象不仅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挑战,也严重影响了中国新农村的顺利建设。为了遏制这一严峻的犯罪形势,对此主题进行深刻的分析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这一原因,本文选择了村委会成员侵占公路补助款和挪用土地补偿费用一案用于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做细致的解读。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由。直接表明本文的论题是关于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本文要着重研究的就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情况。第二部分是案情简介。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村委会干部通过以“假借条”的形式将政府拨下的“以奖代补”的补助款侵占了。村委会主任还辩称将私领的九千元用于了“纵向联系”。除此之外,其还将土地补偿费用中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挪用于赌博,并未归还。第三部分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针对本案中出现的情况,控辩审三方对有争议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首先,针对村委会干部侵占公路补助款的行为性质,控方认为构成***罪,因为村委会对该笔补助款管理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补助款的侵占构成***罪。辩护人认为,村委会是补助款的所有权人,对该笔款项的管理并不是协助政府,所以,不应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以职务侵占罪认定。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其次,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的犯罪金额应该怎样认定?控方提出,应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数额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的数额。辩方提出,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自己不能为其他共犯的过错承担责任。法院支持了控方的观点。再次,针对被告人胡某称自己从村委会领走的九千元用于与领导“走关系”的事实到底该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控方认为,这个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己提出来的,应该由被告人自己举证。而辩方认为,由于自己现在被羁押了,缺乏举证能力,应由控方去调查。法院审理后认为,控方已经完成了其证明被告人胡某有罪的举证责任,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由其自行举证。最后,针对被告人胡某挪用青苗补偿费、。控方认为,村委会干部管理这笔款项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第(四)项规定属于协助政府管理土地补偿费用,因此,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构成挪用***罪。但2辩方认为,村委会对这笔款项的管理行为实则是一种代理行为,只是代理政府管理,因此,自己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一种民事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村委会已经将这笔钱的分配方法公示给了村民,村民已经知晓了自己的权利,这笔钱的性质已经从国有财物转为了个人财物,村委会的管理活动属于村自治事务,因此,被告人胡某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能定为挪用资金罪。第四部分是分析与讨论。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是在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基于对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细致分析后从而总结出一些观点。首先,判断村干部是否构成***罪,就得判定其是否符合***罪的主体,尤其是在被侵占的对象性质复杂的时候,更需要判断该村干部的职务行为到底是单纯的村自治活动还是协助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果是协助政府从事管理活动,那么就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构成***罪,否则,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在共同犯罪中,在认定每一个共犯的犯罪数额的时候,从理论上讲,基于共同犯罪比个人犯罪的社会性要大,以及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每一个共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针对整个犯罪对象的而不仅仅只是针对自己所获得的那份犯罪对象。从法律上将,法律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认定的时候,每一个共犯都应当以总的犯罪所得来认定,而不仅仅是根据自己实际获得的犯罪所得。然后,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事实,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不能的时候,公诉机关基于法律规定的有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并且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其完全有可能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应该承担此收集证据的义务。因此,法院在认定的时候,不能仅仅凭借公诉机关提供的有罪证据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应该综合所有证据,排除合理的怀疑之后才能认定。接着,在认定村委会管理财物的性质时,要对该财物的性质作具体的分析,要注意其性质会随着村委会的行为而改变,从而改变该管理活动的性质,最终影响村委会成员是否属于《解释》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最后,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除了主体身份难以认定外,犯罪对象复杂、犯罪金额大和共同犯罪突出等都成为明显特征。之所以呈现这些特点,是由于村干部自身的局限性和相关体制的不完善综合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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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