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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信贷:P2P理财中的“红黄绿”简述.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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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储信贷:理财小知识:P2P理财中“红黄绿”!内容P2P网络借贷发展至今,虽红红火火热热闹闹,但对于有些互金平台,虽力求合法合规,但对于哪些“雷”不能踩,哪些“红线”不能碰,却有些模糊;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对于互联网金融何为“资金池”,何为“非法集资”也不一定特别明确。储信贷统计了网络借贷“红黄绿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网贷监管有哪些“红线”不能碰? 1、平台本身提供担保及其它增信服务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信息中介,非信用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故网贷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或以设立风险备付金等形式提供增信服务均是不被许可的。 2、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何谓“资金池”?即将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存储资金的空间,进行统一调配,使资金流入流出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3、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集资诈骗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还是“集资诈骗”,均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非法集资”一直是悬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前而言,P2P网络借贷构成“非法集资”的情形有如下三种: 1)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假标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涉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协助。 3)自融模式: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4、平台兼营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体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虽为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实施,但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兼营股权众筹却也成为行业共识的“红线”。网贷监管有哪些“黄线”,慎碰? 1、关联机构提供担保之所以将关联机构提供担保划入监管黄线,一是因没有明确的说法将此列为“红线”,二是实践中,曾有很多平台,包括某些知名平台都曾有以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但从监管层面的态度及行业共识来看,关联机构提供担保是被否定的,也有越来越多的平台自动摒弃了以关联机构提供担保的做法。 2、承诺回报、承诺固定收益但凡投资均有风险,一些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在网站、合同及其它宣传文册上宣传“100%保证收益”、“投资零风险”等行为均涉嫌违规宣传。 3、借贷双方均为企业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借贷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也是为相关法律所禁止的。 4、借款人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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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