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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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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京财税[2006]2514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06]113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税收管理类型:
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公布日期:2006-12-12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条款失效
主题词:财政税收政策通知
署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6]251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政策,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请示市政府批准,我市对家禽养殖行业(包括种禽养殖)、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①的期限延长至
2006年12月31日。
注释: ①此处失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二ОО六十二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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