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宣贯提纲王渭云《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通报2005年“高规”局部修订条文(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报批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条文)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本条为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在原规范中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注:“首层”概念应予重新理解。掌握以下原则:(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但若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也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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