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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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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基联会、学校工会:现将浙江省教育工委、教育厅、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教工[]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中小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教代会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三)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七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第九条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能够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选举产生;亦可由年级组(或教研组)等选区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组长实行常任制。第十一条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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