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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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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之必要性摘要:本文将从缔约过失原则产生的原因,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意义(主要从与违约责任范围比较的角度上说),来阐述缔约过失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对民法责任体系的完善,还是对具体的实践生活所需。关键字:缔约过失合同风险市场秩序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真正存在的必要性不是它的内涵、特点、产生根据、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赔偿范围等因素在法律形式上区别于违约责任的种种相应特征。而是现实的种种变化带来的人们确实需要决定的。一、缔约过失原则产生的原因为降低合同风险的需要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债的意义的转变,由获得物的所有权向资金的快速周转所带来的债的快速移动开始转变。债的快速移动决定了合同的风险发生率开始升高。而导致合同最终订立与否的因素很多。有合同成立之前的原因导致合同倾覆,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有合同成立之后的原因导致合同覆灭,而至双方主体从权利义务阶段转向责任承担领域。再加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和对人们生活的深入渗透,社会分工的细化,企业之间呈现横向和纵向的链状结构,牵一发动全身,直接的和潜在的因素都可能构成合同的风险。合同的风险与合同的目的的实现存在必然的联系。合同目的实现的合同成立前风险责任的承担一般都有缔约过失原则来约束。(1)履行能力的变化。和平发展的世界格局下,各国的经济快速昌盛,国民富足,使得交易中的双方履行能力有了提高,履行能力的提高,使得合同实现的风险,从合同成立后更多的转向合同成立前。使得合同能否缔结,能否生效成为了主要问题。在履行能力能得到保障的同时,怎么使履行效益达到最大化,到成了双方主体关心的问题。而这种问题更多的实在合同订立以前双方主体所要考虑的。因此,更需要规制一种对合同前义务的违反的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制。(2)交易标的和数额的变化。从以前的货通天下到现在的汇通天下,以及交易标的和数额逐渐增大,再加上我国对合同成立认定的标准的限制标准(债权合意+交付)苛刻,使得为达成合同成立,前期的准备工作开始加重,无疑加重了合同主体双方的义务,一旦这种义务被违反,这种责任还不在违约责任的范畴,必由新的责任规定。(3)交易机会的增多,因债的快速移动,双方主体获得更多的与第三方主体交易的机会,因此,很容易出现一个交易标的出现多个合同中,而这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不谋而合。这种主体的多方选择性,就决定了合同的风险性加高了,这中风险性所带来的损害后果也属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第三方交易主体的间接利益。在我国,它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当中应赔付的范围。谈合同风险与缔约过失关系,是在合同本体的范围内说缔约过失原则对合同主体的作用,下面从合同之外来谈谈合同的不成立与缔约过失的关系。为某种程度上合同效果的最优化的需要上面说到债的转移的快速化和交易可选择性扩大趋势的到来,决定了合同目的的实现不一定是最好的双方主体的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只是一个达到主体目的实现的一个形式,但该合同不一定是最优化的选择,合同未缔结之前,主体违反缔约过失原则,向对方主体赔偿损失,并同时与第三方主体缔结,全面圆满地实现了他本想缔结合同的目的,资源得到了全面的利用。此时不得不说,缔约过失原则在为一方主体实现他目的的最大化的前提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过渡作用。这种过度作用使得合同的最终相对方实现了其合同目的,也满足了合同中参与人的损失弥补。这种缔约过失某种程度上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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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