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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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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研究班级:信息112姓名:丁川芮学号:52275213摘要如今,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被人们广泛接受。但由于电子交易平台的无限性和接入的低门槛性,导致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标侵权程度和范围快速扩大。本文根据网络交易的基本特征,结合法律界的众多观点,梳理分析网络平台商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侵权方式,并进而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据此能够更有效地控制网络交易平台上侵权事件的发生,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法律责任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活动的增长,销售假货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从原来的实体环境滋生到了网络环境。商标权人通常考虑到成本和效率上的原因,不会直接去找销售假货的个人追究商标侵权的责任,而通常是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追究商标侵权的责任。因此,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责任问题放大地看是一个网络商业贸易与商标权权利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如果为了过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而法律上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承担的责任过大,那么网络服务商就需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商为了履行自己较高的注意义务,就会投入较高的成本,而为了保持自己商业模式持续盈利就会把这些成本转嫁到个人用户的身上。交易成本的上升继而阻碍商品的交换,妨碍了商业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上认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过小的话,则不利于对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适当正确地认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大小才能协调好网络商业贸易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含义及运作模式根据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明确定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要是通过运营交易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发布、在线付款、交易和物流保险等服务,属于网络中间服务提供商。它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而是由客户自己达成交易。通过电子网络为用户搭起一个虚拟的平台作为交易空间,用户一旦登陆交易平台后,作为卖家便可在此发布商品信息,买家则可浏览商品,从而通过网络平台的技术手段来达到交易的完成。当前,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涉及B2C和C2C两种电子商务形式。例如,一些大型IT企业,如IBM索尼、联想等都建立了自己的B2C交易平台,同时也有许多服务商专门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为没有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国外最为著名的是ebay,国内较为成功的有易趣和淘宝等。这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只是按照其与买卖双方的协议向他们提供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交易模式大同小异,都是先注册成为网络平台用户,而后卖家在平台上自行发布商品信息,采用竞拍或定价的方法进行交易。竞拍方式是由卖方发布商品,买方出价竞标,在符合设定条件时,即达成交易;定价方式相当于我们在一般商店中选购商品,当买方选中一款标明确定价格的商品后,即能够下单成交。买卖合同成立后,商品和货款的实际交付仍需要双方网下进行。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主要观点及评析法律界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界定和看法有很多,争论不断,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类别。“卖方”或“合营方”这一观点将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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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