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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证明对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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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证明对象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点(2)掌握证明对象的内容(3)了解三大诉讼中的具体证明对象Ⅱ、教学内容一、证明对象概述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四、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Ⅲ、复****思考题1、什么是证明对象?它有什么基本特点?2、证明对象有哪些内容构成?3、简述三大诉讼中的证明对象。Ⅳ、课外阅读资料1、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第十六章,复旦大学出版社,1月版。2、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十一章,法律出版社,9月版。第四讲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述在证明制度中,证明对象是首要的环节。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证明(证明责任),证明到何种程度为止(证明标准),以及如何进行证明(证明程序);也只有明确了证明的对象,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证明活动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1、证明对象的概念。关于证明对象的概念,我国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分歧较大:(1)狭义说。这种观点强调证明对象仅仅限于实体法事实,即为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要件事实或者权利要件事实。认为,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2)广义说。这种观点将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认为,证明对象是“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待证事实”,而“待证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3)折中说。这种观点认为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而将证据事实排除在证明对象的范围之外。上述分歧在于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是否应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之内。本人采折中说,主张证明对象是指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为了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具体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有关证明程序事项的证据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就充分说明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2、证明对象的特征。(1)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具有普遍性。这里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谓要件事实是指执法人员作出合法处理所必须查明的事实。(2)证明对象是当事人主张或者争议并且应当举证证明的待证事实,具有特殊性。证明对象的结构是普遍的,同类案件相同;但是,证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因当事人的争议或者主张的不同而异,具有特殊性。(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证明对象是未知的事实或者不确定的事实;证据是已知的、确定的事实。证明对象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是证据和证明对象关系的常态。在特定情况下,一些证明对象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能够由执法机构直接认定,此即为免证事实,诸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科学定律;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和推定的事实;执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和诉讼上已知的事实。3、证明对象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能够对证明对象作不同的分类:(1)以证明对象所处的程序为标准,能够分为: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民事诉讼证明对象、行政诉讼证明对象和其它法律事务中的证明对象等。(2)以法律依据为标准,能够分为:实体法规定的证明对象和程序法规定的证明对象。4、证明对象的意义。(1)有助于明确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证明活动的目标,提高执法的效率。(2)有助于认识证据法与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推动证据法学的发展。5、证明对象的内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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