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七日在旧金山举行其第三十一届会议;经决定以公约形式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七项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某些提议;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申明,“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是改善劳动者的条件和保障和平的一种手段;考虑到费城宣言重申“***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考虑到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届会议曾经一致通过了应作为国际准则基础的各项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对于这些原则表示赞同,并敦请国际劳工组织继续努力,以期制订一项或几项国际公约;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八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一部分结社自由第1条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实行下列规定。第2条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充分自由地选举其代表,自行管理与安排活动,并制订其行动计划。。第4条行政当局不得解散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或中止其活动。第5条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有权建立和加入联合会和同盟会,任何工人组织、雇主组织、联合会或同盟会,均有权参加工人的和雇主的国际组织。第6条本公约第2、3、4条的规定,适用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的联合会和同盟会。第7条对于工人组织、雇主组织、它们的联合会和同盟会获得法人资格的问题,不得以限制应用本公约第2、3、4条的规定为条件。、雇主及其各自的组织在行使本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时,应与其它个人或团体一样遵守本国的法律。。,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任何会员国对本公约的批准,不得认为能够影响已给予军队和警察人员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保障的现行法律、裁定****惯或协议。第10条在本公约中,“组织"一词,系指以促进和保护工人或雇主的利益为目的的任何工人组织或雇主组织。第二部分 保护组织权利第11条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证工人和雇主自由地行使组织权利。第三部分 (或在批准后尽速)就经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修正书修正后的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第35条所述领土(该条修正后第4款和第5款所述领土除外),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出一份声明,说明(1) 该国承担不经修改地适用本公约规定的领土;(2) 该国承担在加以修改的情况下适用本公约规定的领土,以及这些修改的细节;(3) 不适用本公约的领土,以及不适用的原因;(4) 该国保留。(1)、(2)两项所述的承担,应视为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具有批准效力。,全部或局部撤销它在原来声明里按本条第1款(2)、(3)、(4)项所作的任何保留。,以声明送交局长,对任何以前声明里的条件,加以任何修改,并说明它现在对某些它可能指定的领土所持的立场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