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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遗产和析产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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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遗产和析产纠纷案「案情」原告:焦彦平,男,48岁,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三社。被告:焦玉英,女,43岁,住同上。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父焦洪宝、母韩桂兰)共生育3名子女,即长子原告焦彦平,长女被告焦玉英,次女焦玉珍。焦洪宝夫妇于1956年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两间,。原告于1970年1月结婚,并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同年9月,焦洪宝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焦洪宝去世后,韩桂兰与女儿焦玉英、焦玉珍共同生活。1985年、1988年,焦玉英、焦玉珍相继结婚,并分别搬出另过,韩桂兰独立生活。1994年6月,韩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1994年5月10日在医院当吉林市丰满区公证处公证员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焦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被告焦玉英。韩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焦玉珍声明将自己应有份额房屋产权赠给被告焦玉英。原告焦延平因向被告焦玉英索要自己应有部分房屋产权未果,遂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两间,妹妹焦玉英将房屋产权证拿走,不给我应有的部分,要求分割房屋产权。被告辩称:母亲临死前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我,应全部归我所有,没有原告的份额。「审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在案,认为:焦洪宝病故后,韩桂兰及其3名子女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两间房屋中的一间系韩桂兰个人所有,另一间作为焦洪宝的遗产,应由韩桂兰及其3名子女共同继承,其份额均等。韩桂兰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焦玉珍处分自己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行为亦合法有效。被告焦玉英将全部房权据为己有,系对原告焦延平应有份额的房屋产权的侵犯,其行为是错误的。原告焦延平对自己应有房屋产权的主张合理,应予支持。但房屋较小,不便分割,仅能作价分割。该房屋经房管部门作价为1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28日判决如下: 原告焦彦平享有其父母遗留房屋()1/8的产权,由被告焦玉英付给原告焦彦平该1/8房屋的作价款1625元整,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评析」本案原告对争议的两间房屋产权是否享有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如享有权利,应占多大份额?这取决于对先后发生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赠与的认定,以及在争议发生时,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诉讼时效规定。争议的两间房屋属焦洪宝、韩桂兰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份额均等,故在一方死亡时,属于死者的一半份额应认定为死者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在无遗嘱情况下)由其法定继承人均等(一般情况下)继承;另一半份额的财产转为活着的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对焦洪宝死亡后两间房屋的分割认定,是符合上述原则的。韩桂兰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部分和继承焦洪宝的部分指定由被告焦玉英继承,遗嘱处分的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因而其遗嘱是有效的。由于韩桂兰用遗嘱处分了属于自己所有的全部房产,故韩桂兰死亡只发生遗嘱继承,其遗产由被告焦玉英一人继承;不发生法定继承,原告及焦玉珍对韩桂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而焦洪宝死亡时,因其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妻韩桂兰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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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