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针对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这三个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三条凡乘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旅行的乘客,均能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航空旅程取消保险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取消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航空承运人因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地或者目的地发生暴动,或航空承运人雇员罢工、怠工,或天气原因,或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在运输合同约定航班起飞前七日内取消航班,且在原计划起飞时间48小时(含)之内无可替代航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取消航班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的证明材料为准。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二)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保险期间第七条航空旅程取消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约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前七日的零时起,至该约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为止。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二部分航空旅程延误保险保险标的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延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晚于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延误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的证明材料为准。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种情况中较长者为准:(一)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该航班或航空承运人安排的替代航班开出时间为止;(二)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航班实际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罢工、***、暴动、劫机;(二)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三)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四)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五)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六)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七)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保险期间第十一条航空旅程延误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被保险人换取登机牌之刻起,至该航班或替代航班实际到达之刻止。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三部分航空行李
2020年人保财险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