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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编(原创)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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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近年来,随着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的相继爆发,金融安全问题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对资金需求急剧上升,金融在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业务逐渐放开,而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和举措相对滞后,金融犯罪活动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其中以贷款诈骗犯罪活动尤为突出。贷款诈骗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给国家和有关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进一步引发和加大金融风险,依法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活动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使得贷款诈骗犯罪面临国际化趋势的严峻考验。西方发达国家惩治贷款诈骗犯罪的立法出现较早,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已日趋完善。德国刑法典第256条b规定有信贷诈骗罪;俄罗斯刑法典典176条规定有非法取得贷款罪;美国绝大部分州所实行的都是判例法制度,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州的大量判例之中。同时其对各州的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美国法典》之中也有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明确规定。另外法国、瑞士、意大利、日本、韩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均对贷款诈骗犯罪予以立法,纳入普通诈骗罪范畴予以定罪量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贷款诈骗罪,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贷款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则依据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修订后的《刑法》对《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诈骗手段和法定刑略作修改的基础上,保留了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认定方面,如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的界定,贷款诈骗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的定性,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认定,多次贷款诈骗的认定,贷款诈骗罪数形态问题以及贷款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定等等方面学术界争议颇多,司法实务部门对此种犯罪的认定、处理也存在一定难度。与此同时,贷款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却在不断变换,作案的方法越来越趋于现代化、职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故加强贷款诈骗罪的研究,强化对贷款诈骗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有关刑法理论,对贷款诈骗犯罪相关情况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力图对个罪能有较为清楚的法律界定,以期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罪与非罪的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从本质上应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划定,具体而言就要以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来界定。(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隶属于诈骗罪,是随着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即借款人以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形式向金融机构所借的信贷资金。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期,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信贷业务的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有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有的使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有的持续取得贷款,用“后贷”还“前贷”,“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循环;有的取得贷款后拒不还贷;还有的明知资不抵债而买通贷款经办人员获取贷款等等,给金融机构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指除银行以外的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具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地下钱庄、地下银行等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邓宇琼:《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第2期。刑法规定了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是使用徐建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时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主要指上述4种情形以外的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或者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的;取得贷款后随即以转移资产等其他方式逃避债务,拒绝还款义务的等等。另外,骗取的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谓“数额较大”,根据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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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