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一)概述?几十年来,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anization, ILO)在海员的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1984年6月11日,我国政府致函国际劳工组织,承认当时中国政府对14个劳工公约的批准,包括数个海员公约。?2006年2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旨在保障海员体面工作与生活权利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在船员最低工资、工作和休息时间、带薪休假、医疗保健、饮食起居等方面作出规定,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和国际海事公约体系的“第四支柱”。?条件:至少30个国家,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生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菲律宾2013年8月20日将批准书在国际劳工组织备案。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2《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批准国家:利比利亚,马绍尔群岛,巴哈马,巴拿马,挪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西班牙,克罗地亚,保加利亚,加拿大,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瑞士,贝宁,新加坡,丹麦,安提瓜和巴布达,拉脱维亚,卢森博格,基里巴斯,荷兰,澳大利亚,圣基茨岛,图瓦卢,多哥,波兰,帕劳,瑞典,塞浦路斯,俄罗斯,菲律宾。?生效两个必要条件:?菲律宾2013年8月20日菲律宾批准满足了至少有30个ILO成员国批准通过。?批准国的船舶总吨位超过全球总吨位的33%——已经早在2009即获得满足。?目前批准生效的30个成员国已经达到了全球总吨位的60%。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正文(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技术守则(Code)A部分(Standards)B部分(Guidelines)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标题二:就业条件标题三: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标题五:符合与执行4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任何吨位从事商业活动的海船(内河船舶,军船,捕捞船,渔船,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除外);200总吨以下的国内航行船舶可以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追溯?5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符合证明”?公约生效的重要意义——120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全球质量航运(Quality Shipping)《MARPOL公约》《STCW公约》《SOLAS公约》5?1987年4月1日实施的新的Paris MOU规定,,而不考虑船旗国是否是缔约国;并明确规定下述船舶可被滞留:–(1)没有充足的食品和饮用水航行到下一港口;–(2)船上太脏;–(3)船舶在气温过低的海域营运时居住处所无供暖;–(4)在通道/居住处所存在过量的垃圾、设备或货物的阻碍或其他不安全的状况。?了解ILO的有关公约(包括我国未批准的),有利于维护我国外派船员和国轮船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船舶的不当滞留。6公约制定的根本目标?《公约》的制定包含3个根本目标:?1)综合原有的海事劳工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2)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满足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措施的表述尽可能原则,以导则B的形式给予建议)?3)以成员国立法、船籍国管辖、港口国检查的形式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善遵守和执行。7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制订了38个公约和30份建议书,但没有得到成员国的广泛认可,我国共承认3个,其中两个是国民党时期已承认。?(ITF)改善了关系,并积极参与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定,公约是三方代表(船东、海员工会、政府)协商妥协的产物,中国海员工会、中远集团、部海事局代表中国参加了公约的制定。–我国担任政府组主席,工会的主要代表是ITF。–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也于2006年成为联合海事委员会的20名正式成员之一。–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及驻日内瓦大使沙祖康率团参加了2006年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实施,该条例从1995年开始酝酿,几经修改获得通过,但条例的内容是粗线条的,还需要制定《海员法》或通过一系列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才能满足公约要求。8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最低年龄:禁止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到船上工作,禁止18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或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加班方面也有限制。?2、体检证书:上船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在海上履行其职责。?3、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4、招募和安置:各成员国应对其领土内设立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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