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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管理规定-南平市消防协会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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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管理规定-南平市消防协会文件.doc南平市消防协会文件南消协[2014]4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颁布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具有国家资质企业尚未公布,且全市多数社会单位是由具有消防工程资质的企业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服务,为规范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工作,提高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水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南平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要求予以严格执行,待我省具有国家相应资质企业公布后一律统一根据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执行。南平市消防协会2014年6月11日南平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设施维保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南平市境内从事消防设施维保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维保企业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企业。第三条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六条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七条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八条消防设施维保企业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维保企业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第九条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印章。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第十条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应当在维保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维保记录表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向辖区消防机构予以备案。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灭火器维修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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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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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