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第三章商业健康保险合同.ppt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6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三章商业健康保险合同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赖志杰【学****目的】1、熟悉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2、熟悉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的要素;3、掌握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的内容;4、理解并掌握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5、熟悉商业健康保险合同形式;6、掌握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7、熟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一节商业健康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件发生时承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协商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疾病风险而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协议即为商业健康保险合同。一、单务合同二、有条件合同三、射幸性合同四、附和式合同第二节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的要素一、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的主体(一)当事人1、保险人依法定程序申请取得保险经营资格的法人。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2、投保人(要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在商业健康保险中,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俗地讲,就是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死亡致使收入损失时,会导致投保人的经济困难。(3)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不论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投保人均需承担缴纳保费义务。保险合同关系人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费,但并不能否定投保人的保费缴纳义务。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判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十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根据其年龄、智力事实上可以理解的行为或不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比如购买一块橡皮,接收奖励、赠与等等。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是16岁以上18岁以下已经工作了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身体有缺陷(不含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者)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担任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商业健康保险的可保利益及其意义《保险法(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规定可保利益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可保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金的的补偿或给付以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身故等保险事故为前提,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到损失前的生活状态为目的。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放任或促使与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发生保险事故,甚至产生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身体的故意伤害,以谋取保险赔偿的行为。

第三章商业健康保险合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755273190
  • 文件大小1.14 MB
  • 时间202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