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程租(voyagecharter),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二、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为了简化租船合同的谈判过程,国际上的航运民间组织制定了一糸列的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目前,国际上较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简称“金康合同”(GENCON),是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2,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thAmericanGrainCharterParty)RAIN,是由美国船舶经纪人与代理人联合会、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制定的。3,澳大利亚航运公会谷物租船合同(ChamberofShippingAustralianGrainCharter1928)简称AUSTRAL。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船舶说明(Descriptionofvessel)船舶说明是出租人对船舶的情况在合同中所作的陈述。陈述使船舶特定化。出租人必须保证其陈述的正确性。(二)预备航次(Preliminaryvoyage)定义:船舶在上一个卸货港时达成一项租船合同,则船舶驶往下一个租船合同的装货港的空放航次被称为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的一部分,船方在预备航次中应尽责速遣,否则,船方须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此外,预备航次还涉及下列两项内容::受载日是租船人可以接受船舶并进行装货的最早日期。(Cancelingdate):解约日指合同中规定的船舶应到达装货港的最迟日期。解约日船还没有到时,租方有选择权(option)选择解约或不解约在船舶到时才选择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clause),即规定在承租人接到出租人或船长询问船舶于解约日后抵达是否会取消租船合同时,租船人应在一期限内答复的条款。错过解约日的后果:因不可抗力错过解约日,只能解约V不能要求赔偿X因疏忽错过解约日,即可以解约V也可以要求赔偿V(三)。合同中应规定货物的货类、货名、包装等内容。如承租人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出租人有权拒装货物。因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货物不同引起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在租船合同中,对于货物的数量通常只规定一个约量,例如,规定“10,000吨,±5%,船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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