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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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一、所得税会计概述
所得税的开征与立法促进了所得税会计核算对象的产生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
遵从不同的原则、服务不同的目的
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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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IAS12
FAS96、FAS109
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
出发点:
注重与会计要素的定义相协调
国际会计界及分析界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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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主要特点:
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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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确认递延税款的必要性
某些收入和费用在会计上和纳税上的处理不同,从而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同
递延税款的设置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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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递延税款的确认体现了:
权责发生制原则--交易或事项在某一会计期间确认,与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亦应在该期间内确认
配比原则--同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应相互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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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指按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即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无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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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初始计量金额: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
后续计量:会计--按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进损益
税法--不认可持有利得或损失
例:企业持有的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100万元,该时点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即可作为成本费用自未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为100万元
会计期末,公允价值变为90万元,会计确认账面价值为90万元,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仍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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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构成企业改组的情况,视改组前后经营的连续性及权益
的连续性及非股权支付额的比例,区分免税改组与应税
改组
免税改组--以账面价值计量,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
应税改组--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其他不构成改组的情况下,以公允价值计量,即长期股权
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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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例:一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最初以1000 万元购入,购入时其初始投资成本及计税基础均为1000万元,即企业为取得该项资产而实际支付的价款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假定取得当期期末,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份额为50万元,则:
会计账面价值:1050万元
税法计税基础: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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