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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一讲).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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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人:石岩1、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社会功能2、法律文书的历史流变3、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1、法律文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等在办理诉讼案件和某些非诉讼事件中依法发布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2、要素——(1)制作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但不限于。(2)制作方式:“依法发布或出具”。(3)产生来源:诉讼活动或者某些非诉活动。这是由其制作主体的多元性决定的。(4)一般效力:我们将法律文书的效力界定于“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但并非指所有的法律文书皆具有特定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3、法律文书VS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第一,法律文书是司法文书的种概念,司法文书是法律文书的属概念。第二,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含了司法文书的制作主体,但又不限于公检法这三类机关。第三,法律文书的效力是一般意义上的,而司法文书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形式的规范性制作的合法性制作的连环性制作的时效性规范性源于实用性,或言高频使用规范性等同于一种相对的固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体现在结构固定和用语固定结构固定——首部(文书制作单位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正文(案情、处理理由、处理决定)尾部(交待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用语固定——通常我们在判决书中会将当事人的上诉权描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10\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X份,上诉于XX人民法院。”制作主体由法律规定,有特定的范围制作必须于法有据,这是合法的前提制作必须正确适用实体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同性质的诉讼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文书文书的具体运行要履行法定的手续综上,法律文书的制作要具备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合法性。所谓连环性,是指各个系统或序列的司法文书自成体系,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形成的司法文书之间有一种承接关系,前一文书往往可以引出后一文书,而后一文书是以前一文书作为基础。强调这种连环性的目的在于,同一系统法律文书的连环关系有无中断,有助于判明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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