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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核稿札记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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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核稿札记_3机关公文核稿札记三十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20XX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是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印发常委会会议的文件初稿的标题。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县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批,这一层关系不仅宪法讲得非常清楚,而且该文件正文部分也讲得非常清楚,根本无需在文件标题里面加以突出强调。因此,标题之中“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批的”共15个字可以删除。修改之后的文件标题,其表达格式为“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与法规草案说明的表达格式,即“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是完全相同的,这种格式已经成为这两种文件标题的通用表达式。如果说简明扼要是公文写作的一个基本要求,那么文件标题尤其应该如此。公文写作之简明扼要,请从文件标题开始吧。三十二、“《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3月23日经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说明,20XX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批,一个文件包括三份材料,分别是:关于要求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报告(景人大常1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报批文本)、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说明。这里所引述的是条例说明的第一段落文字。关于条例审议通过的机关,报告正文明确表达“20XX年3月23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题注也清楚表达“20XX年3月23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两者都说是县人大七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可是条例说明开头就明确表达为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到底哪一种说法对呢?在核阅这篇文稿的时候,第一,要发现这个问题;第二,要利用文件自身进行比较;第三,要找到法律依据。当然,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打电话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直接询问。文件自身对于同一个事物表述存在矛盾,说明这里一定有问题。通过比较,少数服从多数,初步断定报告正文、条例题注的表达是正确的。再去查找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此可见,条例说明里面“常务委员会”5个字是多余的,必须删除。找到了法律依据,问题彻底解决了,电话也就不用打了。三十三、“20XX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我县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常委会建立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起草小组。”(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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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