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2020年注会会计之物权法培训.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思路本章考情■历年规律:本章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近几年的平均分值近10分,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其中学****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物权公示、担保物权和善意取得制度。■学****建议:本章文字晦涩难懂,理解难度较大,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考点】物权法的概述一、物的特征不属于物属于物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可支配性(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星星等;(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可以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非人格性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物的有( )。   『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汽车尾气不具有物的可支配性。所以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物。计算机程序属于智力成果,不满足有体性,不是《物权法》规定的物。二、物的种类、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视是否一次性。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判断标准示例独立存在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从属关系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补充】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标准示例产出■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电灯发出的灯光不是孳息。分离★■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苹果树上的掉下的苹果、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是孳息。(2)分类: 例子归属天然孳息因自然规律而产生母牛生出来的小牛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法定孳息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租金、利息约定****惯【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尚在母牛腹中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 (1)自物权和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示例】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于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请问约定是否有效? 【分析】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但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所有权+所有权× 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2)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②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可以产生公信力。【示例】甲、乙共有一个房子,本该登记为甲乙共有,却登记成甲一人,若甲将房子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登记。由于登记的为甲,所以这个转让就应当被承认,因此房子所有权属于丙。事后乙发现后,不能向丙要求返还,只能向甲追偿。【总结】债权VS物权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排他性兼容性客体为物,特定客体为行为,不特定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法定约定需要公示无须公示

2020年注会会计之物权法培训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业精于勤
  • 文件大小600 KB
  • 时间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