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部分省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 中国西部建设开发已成为目前经济发展的重心之一,而各省市在招商引资上更是百花齐放、各有特色。各地根据各自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一)西藏。外商在西藏的独资或联营的资产,可委托中国国内持有具备法律效力委托书的亲友代理,或者转让、继承。外商在西藏没有设立机构而拥有来自西藏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按百分之七征收所得税。在西藏再投资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外商除所行税外的其他税赋,按西藏自治区内同等企业或者比照西藏自治区内企业同等对待。(二)内蒙。企业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批准可返还所得税六成。再投资于兴建、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所得税全部返还。在开发区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工资、奖金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甘肃。对国内外商合资企业到甘肃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比例超过二成五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甘肃省企业,被兼并前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如果此条在其他省区亦可用的话,外商以后进行收购或兼并时,对方企业是否有可弥补亏损额将会成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四)青海。设在青海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有三年试营运期,对外商所申报的事项,凡材料齐全、文件齐备的,有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五)云南。省外在滇投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或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五成一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受云南省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即内资企业也可享受外商优惠政策。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在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市场进入等方面,与本省企业同等对待。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省牌照车辆可办理转籍手续,调换本省牌照。省外在滇投资企业须申请使用云南省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资、科研、经营基金,对符合相应基金使用条件的,与本省企业同等对待。对符合产业导向的省外在滇独资项目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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