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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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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doc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关键词:企业/商人/企业法/商法/现代化内容提要:内容提要目前,有些国家和地区已废弃了传统商法典,转而制定了企业法典,降低乃至废弃了“商人"和“商行为”在传统商法屮的支配地位。新型商法体系冲击了传统商法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部分商法学者注意到“商法企业法化"的现象,主张应在“企业”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的商法规范和体系。然而,对于境外商法上的“企业”,多数国内学者存在误解,主要是忽视了主体性企业和客体性企业Z间的差异,从而未能准确把握“商法企业法化"的木质。我国现有商法未采用“商人"和“商行为啲概念,商法学术界却坚持将“商人"和“商行为"做为商法基础概念,这使得我国商法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不很明确。丿应该在厘清相关法律术语含义的前提下,采用“企业”或“主体性企业”以及对应的其他范畴,这样可以发展岀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商法模式。在民商分立国家中,徳国和西班牙商法典分别建立在“商人"和“商行为"的基础上,法国商法典兼顾了“商人”和“商行为”的地位,从而形成了“商人主义'、“商行为主义"和“折屮主义”三种近代商法体系,深刻地影响到众多欧洲国家的商法体系。在这三种体系屮,商人和商行为既是基础的法律术语,也是商法体系化的理论支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境外商法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有些国家和地区不再强调商人和商行为在商法屮的基础地位,转而引入了“企业"和“企业主啲概念,构建了以“企业”作为基本术语的新樂商法体系。其中,奥地利废弃原来的商法典,单独制定了《奥地利企业法典》;我国澳门地区保留了“澳门商法典”的称谓,却将“企业”定为商法典的基木概念,并据此建立了商业活动的整套新规则。在这种新的商法典屮,企业主的概念也占-有重要地位,商人和商行为退居次要地位[1]。必须指出,奥地利是商法的后进国家,我国澳门地区属于规模较小的经济体,在引入新术语和创新商法制度屮,很少承载制度传承的历史重任,无需担心制度创新带来的因扰,商法制度创新或能带来某种比较优势。对于商法历史悠久、商法传统积淀厚重的国家来说,若将“企业"术语引入商法,则必须重新审视商人和商行为的地位,必须对既有商法体系进行整体改革。这是一场商法革命,而不是传统商法的简易修补。部分徳国学者曾就应否废弃商人和商行为的问题展开过讨论。有学者主张将商法定位于“企业的对外私法”,有人认为这种主张缺乏合理性[2]。必须看到,将“企业”引入商法,不仅影响到既有商法条款的解释,还影响到已有学术成果的传播,更将影响司法机关对已决案件的援引。徳国立法者深受传统商法理论的影响,乂要兼顾商法体系的稳定性,他们没有像奥地利那样改弦易辙,也没有像澳门那样暗度陈仓,而是坚持商人和商行为在商法屮的核心地位。部分国内学者主张我国应在“企业"术语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商法体系[3]。反对者则认为,“企业”只是经济学术语,含义不清,不足以替代商人和商行为在商法屮的主导地位,我国商法应坚持传统的法律术语[4],不应以“企业”术语整合我国商法体系。笔者认为,法律术语是法律规则和体系的核心要索,采用准确的法律术语,有助于保持法律规则和体系的长期稳定。在将新术语引入既有法律体系以前,必须审慎评估由此造成的各种影响,尽量减少术语创新带来的制度冲击,以实现商业秩序的稳定。在我国,“商人"入法始于清末,废止于上世纪50年代初期。“企业"入法则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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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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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