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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个问题探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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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个问题探究.doc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个问题探究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票通过,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辩护权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遗憾“无罪推定”未能明确,对于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亮点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式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对于惩罚犯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但也存在不足,本文对刑诉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一、亮点所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总体评价是肯定的,这次的最大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保障。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很多问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例如: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第二,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讯问,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另外,二审上诉不加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当诉讼化等都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第73条现行规定更加规范有进步。'‘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笔者认为,现在的规定有进步。原刑诉法就规定有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但没有通知家属的规定,当时立法上考虑监视居住就在家里执行,不需要通知家属,漏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现在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都要通知家属,更加规范化、法制化。技术侦查,省级侦查部门领导应把关。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一直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由于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撑,这种手段的使用存在争议。若没有相关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可能被侦查机关滥用。这次修改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加以规范,规定适用的严格程序,实际上应该是一种进步,而且也符合我国已经参加的《联合国反***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防止被滥用?规定要严格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但怎么严格没有说明确。秘密侦查规定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技术侦查由哪一级批准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这个要卡得更严,是不是由省一级侦查部门的领导批准更合理。有关争议条款,从长远看,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比如第83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一条规定是我国强制措施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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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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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