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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修改的探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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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修改的探析.doc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修改的探析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修改的探析、寻衅滋事罪的来源及概念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离岀来的。19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一分为三即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乱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及原则。1997刑法第293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破环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011年5月份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进行修改,加大对首要分子处罚力度。综上,寻衅滋事罪概念可以概括为:肆意挑寻、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主体,年满16周岁、主观方面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客体,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刑法293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一、修改原因第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其法定最髙刑罚为五年,也就是说,不论寻衅滋事罪社会危害多大,后果怎么严重,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最多处五年有期徒刑。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寻衅滋事罪中的首要分子作案多起,情节恶劣、危害大,社会影响极坏,但按此条款最多只能处五年有期徒刑,所处之刑与所犯之罪相比,不相适应,明显偏轻,不利于打击犯罪,惩罚罪犯,达不到伸张正义,保护人民的目的。第二、寻衅滋事罪中对首要分子量刑偏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一是与刑法立法原则相悖,所犯之罪与所处之刑不相适应。现行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罪与刑要相当,罪重量刑要重,罪轻量刑要轻,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二是与79年刑法相比,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分离之后,其量刑尺度反差较大,让人无所适从。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型、拘役或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仅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罪行严重、危害极大的首要分子,未作出其他处罚规定,显然新刑法此条款对旧刑法的继承上缺乏连续性,处罚尺度明显偏轻,反差较大。三是社会效果不好,起不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作用。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做了相应修改,加大对首要分子的处罚力度。二、修改后的理解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2016年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一种行为方式一一“恐吓",就是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说明刑法加大了对首犯的惩处力度,体现了“厉其首”的刑法精神。虽然刑法增加该款,但没有对"多次”“严重破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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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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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