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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件浅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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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旭华李明华曾莉基本案情:清明节前的一天下午,徐某某买好草纸、冥币、鞭炮等祭品,携8岁儿子徐小某,骑轻骑来到县城公墓山给其父亲徐某扫墓。徐某某先是清除坟墓旁的杂草,接着将蜡烛、香点燃分插在坟前和坟头上。这时听见有人说起火了,徐某某就回头看到距离其30米左右的山脚下着火了。当时由于火势不大,徐某某没在意,继续点燃草纸、冥币放在坟前的脸盆里烧。过了一会,对面山场也着火了。接着山脚下的火被风吹得沿茅草向公墓山上烧来。此时,上坟的人都害怕得赶紧躲避,徐小某也吓坏了拉着徐某某要跑,慌乱中踢着正在烧的草纸,引起旁边的茅草也烧着了。徐某某急忙将脸盆翻过来,但火被风一吹沿着大茅草后面厚厚的小茅草及狼箕柴顺势往山上烧去。徐某某提起没来得及烧完的草纸,抱起儿子就往山下跑,到了山脚下回头看山场上已经是浓烟滚滚。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5公顷(75亩)。分歧意见:对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某构成失火罪。因为徐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发生森林大火,造成严重后果,应按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某不构成犯罪。虽然徐某某有点燃草纸的行为,但其间介入了第三者的因素,其实施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且在无法判定徐某某的行为造成多大损失的前提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责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无法断定徐某某的行为造成多大损失。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这次火灾有三个着火点:徐某坟墓山脚下着火、对面山场着火和徐某坟墓旁的茅草着火,而徐某某点燃草纸的行为只有可能造成徐某坟墓旁的茅草着火。这三个着火点共同造成了这次火灾,可以说是共同过失行为。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场合,是行为人各自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就要求行为人各自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应都具有因果关系。而共同过失犯罪中每一个过失行为都是危害结果的一个原因,这属于刑法上的多因一果。由于对每一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无法一一确认,失火罪又要求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公顷以上)。因此,在无法确定徐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2公顷以上的情况下,就不能对其定罪量刑。,徐某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而导致了结果发生,则应当考虑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同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并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前行为的,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前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恰恰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即徐小某踢着正在燃烧的草纸。这个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并且自身是独立的,在过失的先前行为(徐某某点燃草纸的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后介入的过失行为(徐小某踢着燃烧的草纸行为)直接造成结果时,应当肯定后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导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先前行为人就不应当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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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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