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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通部[1995]12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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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O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235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计价行为,提高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保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审),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交通部统一资格考试合格,通过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第三条资格证书分甲、乙两个资格等级。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一般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21世纪公路http://hxx./)第二章管理第五条交通部公路管理司主管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工作,设立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管理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为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六条公路工程造价文件须有持证人员的签名,并注明资格证书编号才能生效。否则,审核部门不予受理。第七条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查检验一次,未经复查检验的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21世纪公路http://hxx./)第三章考试及申请条件第八条凡申请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均应参加资格考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在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二次。第九条凡具有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乙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第十条凡具有工程师(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甲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第十一条凡参加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经资格认证管理部门评审通过,核发资格证书。第十三条根据目前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状况,在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后将进行一次考核资格认证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经经济师)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八年以上(含8年),有显著业绩;二、具有工程师(经济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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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