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 天富期货.doc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黄金、、铝、锌、铅六个品种的连续交易,连续交易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差别,期货公司(甲方)与拟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第一条术语和定义(一)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目前开通连续交易的品种为黄金、白银、铜、铝、锌、铅六个品种。黄金和白银的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的2:30;铜、铝、:00至次日的1:00。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二)日盘是指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的交易时间。(三)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黄金、白银、铜、铝、锌、铅的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第二条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上海交易所连续交易业务操作指引》、《期货公司连续交易风险控制操作指引》)及甲方《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第三条乙方在连续交易期间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第四条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第五条乙方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第六条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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