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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工程之职务犯罪主体探究.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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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工程之职务犯罪主体探究.doc城中村改造工程之职务犯罪主体探究摘要:在城中村改造工程中“村官”职务犯罪的现象频发。为有效地查办案件,对在城中村改造工程中职务犯罪主体进行较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非常必要。关键词:城中村改造职务犯罪主体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人员一、关于城中村改造工程职务犯罪主体之三种类型(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关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应界定为:由村民选举产生或者受上级指派,在村委会从事管理职责的人员。村党支部中从事管理职责的成员,以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论。具体说来,属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主体主要有三类:1、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职责的人员属于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如村委会主任。那么,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长和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呢?应当属于。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笔者认为,这些组织本身属于村民委员会派生的机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在基层组织的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村出纳和会计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于2001年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的关于******、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以及2002年6月4日至6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具体内容,即把从事公务的出纳、会计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同理,当村出纳、会计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履行职责时,如果出现受贿、***、挪用等情形时,应该以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论,构成受贿罪、***罪、挪用***罪。2、村党支部工作人员。如村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应当以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此处所说的“基层组织”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应属于同一个法律概念。就实际来看,村党支部书记的权力往往大于村委会主任,如果出现受贿、***、挪用等情形时,对于村主任以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论构成受贿罪、***罪、挪用***罪,而村支部书记却不构成此类罪名以减轻罪责,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此,权大责重,村支部书记发生受贿、***、挪用等情形时,当然构成受贿罪、***罪、挪用***罪,并且法定刑也应当相对较重。3、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工作人员。经济合作社应当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因为村经济合作社属于村级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它与普通的村办企业等单纯的经济实体不同,除自身经营外,还负有某些管理职责。另外,它的职责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存在交叉,这种状况为法律和人大有关答复所认可。譬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1992年1月31日)。因此,村经济合作社的地位应当属于村基层组织,它的工作人员当然可以成为涉农职务犯罪之主体。(二)村干部关于村干部,笼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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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