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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规论坛.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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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理法规大讲坛(二)物业治理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效力一、物业治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作为国家的差不多职能之一,是依法对国家事务实行的一种组织的治理活动。对行政行为概念有多种解释,广义的解释是指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所有的公法行为,这一解释将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较广义的解释是从按行政诉讼法能够起诉的行政行为角度作出的解释,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贯彻意见》中作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概念解释: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治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治理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所有的具体行为。那个定义在广义行政行为基础上又排除了抽象的行政行为,但仍包括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如工作检查行为、事故调查行为等)、双方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本节采纳较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因此将物业治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定义为: 物业治理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治理物业治理活动的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针对物业治理活动行使行政治理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所有的具体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确定的多数人(一般人)制定和公布的、可反复适用且不能直接进入强制执行过程的行政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具有普及(普遍)性和后及性。所谓普及性指该抽象行为是针对从事规范所列活动的所有的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后及性指该抽象行为一般没有前溯力,只对规范公布后发生的情况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治理法规,针对特定对象行使行政治理职权,规定和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理手段或行政措施的行政行为,具有具体性和前溯性的特点。所谓具体性指该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事项或行政相对人,前溯性指该行政行为对差不多发生的情况有效。例如,对违反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个体行政行为,处罚的对象必定是某个具体的违规者,而该项处罚又必定是溯及处罚决定书作出往常差不多发生的未取得物业治理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治理业务或者所治理物业与所持资质证书等级不相符的违规行为。物业治理具体行政行为按受法律拘束程度不同可分为羁束裁量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两类。羁束裁量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行政治理法规中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若违反羁束裁量规定的则构成违法行政行为。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第55条关于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该条例有关规定的,可按应交款项逾期的时刻处以每日3‰的罚款之规定,即属羁束裁量,行政主体只能按每日3‰的额度罚款。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治理法规虽有规定,但只规定一定幅度或可采取多种措施,在具体执行时,行政主体能够有一定的选择,依照实际情况相对自由地作出自主决定。那个地点有三种情况:一是法规规定了具体明确的幅度,同意行政主体按所遇实际情况择定。例如《上海市居住物业治理条例》第56条规定的对物业治理企业违规行为之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重庆市物业治理方法》第35条规定的对物业治理企业违规行为之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具体罚1001元或1999元或2900元等全由处罚机关自主决定。二是法规的规定比较笼统,幅度较宽,由执法的行政主体依照具体情况裁量决定。例如《江苏省都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方法》第40条规定:“物业治理企业违反本方法,对住宅区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治理、维修、养护不善或者不履行物业治理托付合同规定义务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罚款。”按该条规定,行政主体能够在是给予警告依旧给予罚款二者间择定,若处以罚款,在5000元以内,是法定界限,具体罚10元或4900元等全由行政主体自主裁量决定。三是法规规定“参照执行”或“参照规定”,留给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就更大了。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自由裁量中过重或畸轻或显失公正的,则只是是否适当的问题,“不当”和“违法”两者在性质上有区不,因而在纠正或补救、赔偿时做法也不相同。假如自由裁量超越法定范围,也就成了违法问题。物业治理具体行政行为按是否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分为法效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法效行政行为指能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命令某位违章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凿、拆、搭、占的业主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该业主直接产生法律约束效力。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发生法律的效力和后果,但对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有直接阻碍的行为。行政法上的准许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通告行为(如通知业主们出席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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