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合同法(总则)(10课时)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掌握:1、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2、缔约过失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3、合同的内容与形式。4、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5、格式条款的概念及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熟悉:1、合同的订立程序。2、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地位与意义。◆了解: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起点。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首先要了解订约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熟悉合同的订立的一般程序无疑是本节最基本的任务;最后还应从合同订立的具体合意过程中所包含的这些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特别是基本理论中,更好地领会契约自由的原则。本节介绍了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应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及其有关理论,阐述了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之间的重大区别,从而对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以及其它有关的制度和理论作了系统的介绍。一、合同的成立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三、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2五、缔约过失责任◆本节重点提示:3一、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概念、条件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协商过程的终结。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双方从接触、协商直到达成合意的整个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静态协议的形式得以确定。因此合同成立时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所经过的全过程。一般认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区别1概念和性质不同2两者的要件不同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4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5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三)成立的时间(四)成立的地点(五)成立的方式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4(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明确、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offer)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⑴目的不同⑵效力不同⑶接受人范围不同3要约的法律效力第一:对受要约人一般没有约束力。第二:对要约人的约束。: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第一:发信主义doctrineofdispatch第二:到达主义⑵要约的存续时间及易于腐烂的货物,货物价格每天波动不停的)。4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5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⑴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⑵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⑶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⑷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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