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NO:SC10224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前款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区域、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七条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环境现状;(二)区域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三)本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承载能力;(四)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区域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五)论证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六)论证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七)评价结论。第八条流域水利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流域水利水电梯级开发范围内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二)流域水利水电梯级开发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三)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流域水电梯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四)论证流域水电梯级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五)评价结论。第九条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编制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第十条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建议,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的,应当组织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编制机构对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第十二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二)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应当提交听证会、论证会等所反映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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