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人口发〔2012〕56号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的通知各镇(街道)计生办、市直计生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经《晋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年第8次)研究同意,我市决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城镇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在职或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达到55周岁后,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奖励扶助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及条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城镇居民(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在职或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双方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本人及配偶均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在职或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另一方纳入城镇独生子女2父母年老奖励制度;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在职或退休人员)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一方,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二、奖励内容城镇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在职或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达到55周岁后,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奖励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三、工作要求1、做好调查,确认对象。各镇(街道)计生办、市直计生办要严格按照上述的要求,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闽政办[2005]19号),做好入户调查、信息核实、公示等工作,确保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多报。2、及时上报,按期兑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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