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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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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等方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措施。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孤、老、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减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持有市民政部门签发的《镇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签发的《镇江市特困职工证》,且有效签发日期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已入住社会福利院的,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本办法所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第六条市房管部门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规章和政策措施;(二)负责制定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四)负责审查和批准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方案。各辖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具体工作。市房管、民政、总工会、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地税、物价、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辖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等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廉租住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关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房管部门负责牵头召集。第七条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市人民政府核拨的占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和购建廉租住房及其相关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二)房管部门清理长期空关、违规转让和按房改政策规定清退的住房;(三)各单位建设、购置或腾退的可用于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实物配租住房。第九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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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