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房屋登记案例]房管部门房产登记出错怎么办【案情简介】原告:粟某某被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宝安分局第三人:沙某某原告、第三人原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购得XX花园一栋506号房产,经申请于2002年6月19日取得深房地产第5000067014号《房地产证》,登记权利人为原告粟某某,原告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均放置在第三人处。2003年4月第三人和程某某结婚,2003年12月22日第三人和程某某以买卖转移为由,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持原告粟某某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原件向被告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经庭审查明《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转让人”和买卖合同“甲方”处均并非原告本人签名,且第三人并无原告公证或书面授权委托。被告经书面形式审查后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深房地字第5000105538号《房地产证》,核准了XX花园一栋506号房产权利的转移登记申请,将该房屋的权利人转移登记为沙某某,第三人领取了该房产证。原告称其2008年5月才知道涉案房屋被转移登记,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称原告2007年就已经知道房产被转移事宜,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另查,第三人在取得深房地字第5000105538号《房地产证》后,已经将该涉案房产出售给周某某,被告已经于2007年10月11日做出转移登记,注销了深房地字第5000105538号《房地产证》,向周某某颁发了深房地字第5000295625号《房地产证》。【裁判要点】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房地产进行审查和确权,以及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职责。被告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后,依法定程序做出深房地字第5000105538号《房地产证》,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其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和法律上并无不当。被告核准转移登记后做出深房地字第5000105538号《房地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真实的事实基础,故不宜维持,应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已经于2007年10月11日做出转移登记,注销了深房地字第5000105538号《房地产证》,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对被告作出深房地字第5000105538号《房地产证》的转移登记行为,本院依法确认违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作出深房地字第5000105538号《房地产证》的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争议焦点】本案关于被告在房产登记转移中制作形式审查而忽视实质审查违法吗?【法律评析】本案涉及的就是一个房产部门办理的一个房屋权属登记形式审查而未做实质审查而导致的一个违法行政案件,并且由于房产部门的疏忽而导致了房产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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