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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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十分重要的内容。总则一般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2)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象;(3)主要管理部门的职权划分(4)其他具有一般性和指导性的内容。总则往往对理解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条例的总则共有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规定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实际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混乱,违法经营现象普遍,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保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上述两方面基本目的的现实,最终实现本条例的本命目的,那就是通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消除和减少有害信息的转播,保护上网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定义。通过定义,确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款是对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适用本条例的排除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定义在立法上,确定法律文件之适用范围的方法主要有;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当事人的身份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根据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来确定法律的范围根据相关概念的界定来确定适用范围等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定义的方法,通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特征的描述,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基本特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随着计算机的使用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兴行业。网吧最早出现于1994年的英国伦敦,此后快速风靡全球。我国最早的网吧是1996年11月由实华开发公司在首都体育馆南门对面开办的网络咖啡屋。与一般单机服务不同,互联网上网服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的,主要由计算机软硬件、传输介质、通信设备和网络协议等组成。在技术上,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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