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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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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探讨.doc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探讨一、问题的提出案例:李小宝与黄明居住在同一小区,均为小学二年级学生。2008年3月1日下午,李小宝把正在小区花园看书的黄明推倒在地,导致黄明受伤。出事后,双方家长协商解决办法,但最终因分歧太大而无果。为此,黄明诉至镇海区法院要求李小宝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对如何确定李小宝及其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分歧。观点一:以李小宝为被告,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观点二:以李小宝的监护人为被告。观点三:以李小宝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其监护人同时又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如上述,对于此类案件由谁做被告处理不一。[1]案例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杨秋阳诉罗俊、罗成彬、李宗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被法院追加为被告,同时为被告罗俊的法定代理人任永玖诉张贵琴、庚国恩、庚清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法院追加为被告被告,同时为被告庚清册的法定代理人梁君定诉叶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被告叶俊的法定代理人曹根生诉曾令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被告曾令昌的法定代理人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被告朱超的法定代理人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讼地位的问题,更涉及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究竟由其本人承担责任,还是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基础又是什么等深层次的问题。本文以被告主体为视角来探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2]二、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分析(一)观点阐述及分歧实质持监护人仅作法定代理人的观点的人认为,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没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可以成为适格当事人,是因为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替代责任。持监护人作被告的观点的人认为,监护人有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是就自己的监督过失承担责任。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实质是,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情况下,监护人承担责任时,究竟是为本人行为负责抑或是承担一种所谓的替代责任。(二)监护人承担责任性质:为本人行为负责1、历史演变视角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立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家长享有对家属(包括作为家庭成员的未成年人)、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的支配权,因此在家属对第三人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家长,而承担责任的形式则被称为委付之诉。[3]及至欧洲中世纪,根据日尔曼法,妻子和子女都处于作为丈夫和父亲的家长的权力支配下,家长对于其家子加害于他人的损害,应负绝对的责任。[4]同样,在中国古代,家族制度根深蒂固。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属一样,都受家长权力的支配,即使因其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损害,作为一家之主的家长也承担一切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这不仅取决于作为家庭支配者的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未成年人的身份支配关系,还根源于家长对整个家庭财产的绝对支配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主义思潮的流行,人们开始注重由子女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独立负责的主张。近代个人主义损害赔偿理论的风靡和盛行也使得延续数千年的家族本位的损害责任的承担走向末路。从《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5]和《德国民法典》第832条[6]可以看出:虽然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在某些情形下,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其理论依据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已经不再是父母或其他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的身份的统制或对家族的支配这一客观的社会结构形式,而在于父母或其他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育义务的违反和未履行。2、理论视角未成年人生活始终是在他人的管理、照顾之下。当未成年人从事超越其年龄、智力的法律行为时,需要监护人的意思来补足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而在未成年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同样由监护人用自己的理性来填补未成年人理性的不足。在西方国家,基丁父母子女Z间的天然关系,多数的国家的家庭法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监督、教导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7]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从对未成年人侵权的风险的防范而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导是非常重要的。未成年人因为其智力发育的不健全,对许多行为的风险认识不够或者没有认识,从而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以至于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监护人能够给未成年人以良好的教育,启蒙未成年人的道德理性,祛除其惹事生非的野性,培养其尊重他人的****惯,未成年人恶作剧地甚至残忍地伤害他人的几率就会大大减小。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监护人能就一些危险事项的处理和危险物品的使用,对未成年人多加指导,未成年人就能比较顺当地参与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至于过分地危害公共安全。然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束并不总是自觉自愿的。可能有些家长还会纵容自己的孩子去寻衅滋事或者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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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