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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稳健打造保险金融集团.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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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期(总第105期)文稿监管精要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日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通知》的发布,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总体部署的创新措施,是探索建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对于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妥善解决保险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通知》确定了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要求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同时注重工作效率、尽可能方便当事人。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稳妥方式。《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通知》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通知》确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程序。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通知》对试点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其规范运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调解组织经费来源;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试点地区法院可建立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解决纠纷;有条件的法院可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通知》同时要求,试点地区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合作交流,建立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协商研究重大问题;共同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宣传力度。非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积极探索保险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为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通知》确定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摘自2013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网站)中国保监会通报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查处情况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披露了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处罚情况。今年是保监会连续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的第四年,在前三年工作基础上,保监会坚定不移“严监管”,继续加大力度,持续深入推进检查工作常规化,严厉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36个保监局共派出42个检查组、投入人力285人次,检查保险基层机构104家,涵盖22家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38家省级分支机构,延伸检查保险中介机构80家。,。依法处理保险公司各级各类管理人员90名、保险机构56家、保险中介机构29家。中国保监会对违法违规问题坚持依法从严从重的处罚原则,对违法违规机构采取罚款、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综合性的处罚措施;坚持处罚到人,责任上追,重点加大对各级相关责任人及高管的处罚追责;在行政处罚基础上要求各有关公司进行内部问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相关执法部门。《通报》指出,经过监管系统连续几年依法严查重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大量违法违规的态势有所遏制,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性普遍增强、管控制度不断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但是,检查表明,一些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仍待提高,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中介费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的做法仍然存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业务、财务关系不真实、不合法、不透明的问题依然突出,中介业务检查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通报》对相关保险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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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