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团组织生活检查细则为了促进团组织生活更加有声有色的开展,规范团组织生活,提高同学的整体素质,为了便于分团委对组织生活的指导和检查,使之更公开、公正,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检查细则。第一条此细则作为民商法学院各年级开展组织生活的评估标准。第二条各年级应当坚持开展团组织生活,对于一年内累计达三次不召开组织生活的,取消该年级本年度团内的一切评优资格。第三条一、二年级每月内至少召开两次团组织生活,三年级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第四条各支部书记应于每次活动前3天将活动内容告知总支组织委员,各年级团总支须在团组织生活召开两天前通知分团委纪检部。支部书记在活动结束后两天内应完成相应总结并上交团总支。第五条团组织生活检查实行量化制。总分100分,分为考勤20分,内容45分,纪律35分,具体依第6、7、8、8、10条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年级团总支在每次组织生活召开前须向检查人员提供一份支部成员名单,请假者应提前2天递交假条,否则以缺勤论,缺勤每人次扣1分,,扣满20分止。第七条团组织生活内容应按校团委规定正确有序地展开,开展时气氛活泼,各位同学应积极踊跃发言。本项35分,检查人员酌情扣分。第八条各年级团总支书记在组织生活召开后两天内应向分团委上交一份活动总结。规定时间内未上交的,视为未召开。小结内容应属实,否则将酌情扣分,扣满10分止。第九条参加团组织生活的同学应穿着整洁,举止文明,不得做与团组织生活无关的事情;进行理论学****时不得吃东西、听音乐等,参加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有外出活动,应保持组织性和纪律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检查人员酌情扣分,扣满35分止。第十条各检查负责人在检查结束后应在检查表上签字。如各团总支书记有异议,应立即解决,一经签字即属实。第十一条此细则解释权归民商法学院分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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