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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济法之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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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0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0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03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外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中国合营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为个人。(1)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合营企业是股权式的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3)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4)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二、设立 (一)要求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二)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合营企业外,其他的合营企业的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三):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四)三文件(协议、合同和章程)★,以合同为准。、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合同和章程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案例分析SM公司决定与北京QH公司合作设立一合营企业SQ,双方签订了合营协议,规定:SM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3000万美元出资,其中专有技术作价1000万美元。协议签订后不久,QH公司找到SM公司,提出SM公司对专有技术作价过高。为促成合营企业的成立,SM公司遂将其专有技术作价降至600万美元,并将这一内容写入双方其后正式签订的合营企业的合同中。后SM公司后悔其作出的降价决定,向QH公司要求以原来签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为准,遭到QH公司拒绝。分析:《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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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