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美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美关于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比较——从监护的基本原则和行使方式角度探讨摘要: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我国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婚姻法中的相应条款较为单薄,尤其是对父母离婚后的监护问题更是缺乏系统规范。为此,我们需要对现行立法中的监护制度的设置及其基本理念做重新的审视。美国是世界上离婚率较高的国家,关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在法律中有大量明确详尽的规定。本文从设置这一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好形式方式上对中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做出比较,从而借鉴美国立法中的先进方面,为我国立法提供建议。【关键词】监护;未成年子女;子女最佳利益引言在世界上,随着许多国家离婚率的上升,“残缺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受到巨大冲击,他们遭受父母离婚的打击,可能会感到困惑、焦虑、不安,有愤怒、背叛、无力感,这会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适应。我国学者的研究也表明:离异家庭子女在情绪、性格、品德、学****四个方面表现出问题行为的人数比例,均大大高于完整家庭儿童。①马克思认为:“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婚,就是纯粹从法律观点看来,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让父母随心所欲地来决定的。”②如何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问题,成为各国法律越来越关注的问题。美国是世界上离婚率最高的国家,每两至三人中就有一人离婚,每年有超过100万的18岁以下的儿童的父母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有一半要涉及到儿童问题。③与之相适应,美国法律中有很详细的关于离婚后子女监护问题的规定。而我国对监护问题的规定则显得单薄,它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婚姻法》对这一问题的需要。通过对中美两国关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对比研究,结合我国国情,来借鉴美国对此问题的先进法律,以修改和完善我国法律中的缺漏。一、美国关于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规定(一)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基本原则—子女最佳利益1969年的《家庭法案》规定了确定父母监护权要按照是否有利于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④现在美国联邦法及各州法律中均规定“子女最佳利益”是确定离婚后监护权的归属、处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最重要的标准。在确定何为最佳利益时,有的州规定由法官自由考量,也有的州明确规定了法官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2条规定,法庭应使有关监护的决定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法庭要求考虑所有有关事实,包括:(1)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在监护问题上的愿望;(2)子女在监护人选问题上的愿望;(3)子女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其兄弟姐妹及其他对其最大利益有影响的人相互之间的作用及关系;(4)子女对家庭、学校和居住区的适应;(5)所有有关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法庭不必考虑所提出的与子女无关的监护人的行为。《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4600条规定,法庭在决定子女监护权时,要从健康、安全、儿童幸福、父母有无虐待儿童的历史、父母子女的关系几个方面总和判断“儿童的最佳利益”。(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种类关于父母离婚后监护的种类,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不一,总体而言,父母离婚后的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四种:(1)由父母其中一方单独行使的“单独监护”;(2)父母双方同时取得子女的监护权,但在时间上加以分配的“分配监护”;(3)父母双方同时取得子女的监护权,但在法律与身体监护上加以分配的“共同监护”;(4)父母双方各自对不同的子女

中美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ing_xiong01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