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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追诉时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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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追诉时效【摘要】网络犯罪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征。在对网络犯罪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中,结合这些特征和其类型划分,主张判断网络犯罪是否成立时必须采取行为主义与结果主义相结合的标准,实现网络犯罪诉讼时效期限起算标准的多元化。【关键词】网络犯罪;追诉时效;行为主义;结果主义【正文】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但是,有关网络犯罪追诉时效的问题却较少涉及。我们在研究中发现,面对网络犯罪这种新型犯罪,传统的时效理论和《刑法》有关规定已不足以应对,需要立法的完善和理论的进一步提升。一、网络犯罪与传统的诉讼时效理论网络犯罪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利用计算机及网络之特性实现其犯罪目的,具有隐蔽性、智能性、连续性、无国界性和时空分离性等特点;(2)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间与空间的分离;(3)主体的缺场,这是网络行为的最大特征之一。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通过对网络犯罪的特征及其对判断网络犯罪的犯罪类型、犯罪成立时间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的分析,我们发现传统的追诉时效理论已经无法满足追诉网络犯罪的需要,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络犯罪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上。二、网络犯罪的诉讼时效期限起算问题一般而言,行为是犯罪最基本的条件,对于普通类型的网络犯罪,仍可以适用传统刑法理论上所主张的行为主义来判断其犯罪成立时间,进而确定诉讼时效期限从何时起算。但除了普通类型的网络犯罪以外,还有大量特殊类型的网络犯罪存在,本文着重讨论其中几种典型或特殊的犯罪类型的诉讼时效期限起算问题,不局限于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通常称计算机犯罪)既有的规定。(一)网络犯罪中部分隔时犯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隔时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与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在不同时间的犯罪。在此情形下,是以犯罪行为实施时还是以犯罪结果发生时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刑法理论上有行为主义、结果主义和行为结果主义之争。通说主张行为主义,即以其行为之日而不是以结果发生之时作为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隔时犯包括过失隔时犯、间接故意隔时犯和直接故意隔时犯等。对于前两类犯罪,由于其以结果发生时为犯罪成立之日,并从此开始起算追诉期限,采用行为主义并无不妥。而在直接故意隔时犯情形下,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犯罪结果为要件,犯罪结果的出现只是犯罪达到既遂的标志,因此,实行行为实施的时间即是犯罪成立之时,应以行为主义为标准来确定犯罪成立的时间,进而计算追诉期限。但这种被认为是通说的行为主义刑法理论在适用于某些网络犯罪的隔时犯时,却产生了无法解决的问题。最典型的是设置逻辑炸弹或输入潜伏性的可激活的计算机病毒程序。计算机病毒程序可以是逻辑炸弹,但是逻辑炸弹却并不属于计算机病毒程序。二者都具有潜伏性和可激发性,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或特定时期、时刻被激活,自动执行程序。计算机病毒程序和逻辑炸弹在设置、激活等行为特征上具有相似点,所以此类网络犯罪在确定追诉时效期限上面临相同的问题。设置逻辑炸弹或输入计算机病毒程序方式、进而实施相关犯罪的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l)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只不过程序激活运行的时间即犯罪结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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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