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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任初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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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任初论雷校锋*作者简介:雷校锋(1980-),男,湖南衡阳人,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电子邮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518101)摘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信任就像空气一样被当作理所当然的存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信任的重要性却是任何其他事物所无法比拟的。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司法信任的概念、价值、原因和建构作一个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关键字:司法信任;价值;原因;建构初论现时代,信任问题,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也不管是对于学术界,还是对于实务界,都是一个共同的热点。然而在中国的司法领域中,虽然有少部分学者和实务者意识到了信任危机的严重性和信任的重要性,但总的来看,信任问题的研究基本上仍处于一个真空地带。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司法信任危机和司法信任问题的研究是一块有待挖掘的宝藏。笔者以为,将信任概念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不仅将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思考维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中诸多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也不乏启示意义。下文笔者将从司法信任的概念、价值、司法信任危机的原因和司法信任的构建四个方面对司法信任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希望能给人以启发。一、司法信任的概念正如其他重要术语一样,在社会科学领域,对“信任”这一重要学术概念亦没有统一的认识。简单地说,信任是指对他人将来行为的充满风险的期待。而根据国内外各学科(主要包括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组织行为学、文化与经济研究等)对信任问题的研究成果来看,大体上存在四种研究信任问题的取向参考文献:[1]郑也夫,:中国城市出版社,-3.:1、将信任理解为对情境的反应,是由情境刺激决定的个体心理和行为;2、将信任理解为个人人格特质的表现,是一种经过社会学****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点;3、将信任理解为人际关系的产物,是由人际关系中的理性计算和情感关联决定的人际态度;4、将信任理解为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的产物,是建立在法理(法规制度)或伦理(社会文化规范)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持前两种取向的多为心理学家,他们依照心理学的传统范式将信任理解为个人的心理事件,只关注信任的认知内容或行为表现。这类研究现在受到不少批评。而社会学家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多持后两种观点。他们认为,信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是与社会结构和文化规范紧密相关的社会现象。笔者以为,在任何一项具体的社会活动中,以上四种研究取向所定义的信任具有“共时性”。所谓共时性,指在信任实践中,这四个方面将同时起作用,而不仅仅是哪一种。换句话说,信任是有层次的。根据学界的通说,通常将信任现象分为微观的“私人信任”(PrivateTrust)和宏观的“社会信任”(SocialTrust)①不同学者对此的表述也不相一致,如“系统信任”(SystemTrust)、“基于制度的信任”(Institution-basedTrust)、“非私人信任”(ImpersonalTrust)等。简单地说,上述前三种研究取向属于“私人信任”的范畴;第四种则是倾向于“社会信任”。但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发展现状、现实需要等因素,“社会信任”的研究取向更为可取。这是因为,我国“熟人社会”的传统模式日益受到现实的挑战,建立在熟悉和合作之基础上的私人信任已远远不能胜任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而社会信任强调法律规章等制度和文化的作用,可以弥补我国现阶段私人信任的不足和缺陷。同时,我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立必然需要同时亦必将导致社会信任机制的最大发挥。简单来说,二者的关系是:一方面,社会信任的逐步完善有利于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的确立;另一方面,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反过来将促成社会信任的不断提高。基于此本文将主要从“社会信任”的角度对司法信任问题进行论述。综合上述对信任概念的社会学解释,笔者认为,司法信任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表述之:所谓司法信任,是指在司法活动(本文所指司法均采广义说。)②“司法”概念的内涵在我国仍存在较大争议。通常认为,“司法”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仅指审判;广义的“司法”除审判外,还包括侦查、起诉、执行等。本文所指“司法”均采用广义说。中各要素之间对他方将来行为的期待。这些要素主要包括:(1)人的要素(主要包括各种司法活动参与者,如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等,而且也应当包括那些尚未进入但随时准备进入司法领域的普通公众(个人和组织));(2)物的要素(主要包括司法体制、司法程序、司法技术等)。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马上产生疑问:“信任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状态,怎么有物的要素在里面呢?”原因很简单,作为司法活动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如司法体制,其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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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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