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引进合同说明及纠纷案例分析涉及专利权的技术引进合同1涉外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进出口包括专利实施许可,这主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许可方或被受许可方至少一方为外国人,包括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这种情形下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比,在合同签订及其备案、履行、终止等方面没有实质差别,双方也无需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只是在专利合同纠纷诉讼上,适用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案例1】美国史坦富资本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史坦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2006)济民三初字第48号)【当事人】原告美国史坦富资本有限公司(STANFORD(USA)CAPITAL,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300号17楼。被告聊城史坦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情简介】2002年1月8日和2004年1月6日,原告分别与龙口塑胶新技术研究所和杨某某、杨某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了涉案12件专利的使用权及将上述专利许可其下属公司、合资公司使用的权利。2005年5月8日,柯谷公司与原告签订《聊城史坦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共同在山东省聊城市投资设立聊城史坦富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万元,,占55%股份;,占45%股份(如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民币);合资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天内双方将各自投入40%的现金注入合资公司账户,之后60天内投入剩余的60%现金;同意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原告所拥有的12件专利使用权,该使用权作价70万元,具体条款按双方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协议书》。同日,柯谷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出资70万元购买乙方所拥有的12件专利使用权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双方首期资金到位后10天内先付40万元,之后40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30万元,本协议作为合资公司合同的附件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5年6月13日,被告取得了批准号为商外资鲁府聊字(2005)106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载明被告注册资本为650万元,,。同日,被告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雷某某。2005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投入99980美元;2005年7月18日,原告通过济南赐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300万元人民币,此后被告退回150万元人民币;2005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入99940美元。上述两笔美元投入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民币后,原告共向被告出资元人民币。2005年9月20日,柯谷公司向被告出资元。2005年10月8日,被告开机投产,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法院判决】此案焦点是专利使用费的支付问题。法院查明,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由原告美国史坦富公司与柯谷公司两股东组成,两股东协议作出的由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出资购买原告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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